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绍兴市柯桥区政协之友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领导下,由政协历届老领导、政协机关退休人员和部分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社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团结民主主题,加强与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余热、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社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社址:绍兴市柯桥区群贤1661号柯桥区行政中心A楼73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按照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精神,本社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重大事务;
(二)开展力所能及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交流思想、增进友谊;
(三)根据各自爱好和兴趣,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组织参观考察,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关心、支持本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社 员
第七条 本社的社员种类为个人社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绍兴市柯桥区(含原绍兴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岗位上退休的历届老领导;
(二)绍兴市柯桥区(含原绍兴县)政协机关退休的正式人员;
(三)政协之友社工作需要的区政协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
(四)有加入本社意愿,拥护本社章程。
第九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一)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换届期间,由理事会对社员作调整,提交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参观、联谊等有关活动;
(三)对本社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事关全区的重大事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秘书处;如果无故不参加本社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社章程行为或严重违法违纪,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绍兴市柯桥区政协之友社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召开社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与区政协同步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三)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社内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社内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职责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表决通过,报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可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部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关专职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社可根据需要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社主要经费来源:
(一)社员交纳会费;
(二)区财政拨款;
(三)区政协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接受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不得移作它用。
第三十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社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社终止后的财产,在绍兴市柯桥区政协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2日绍兴市柯桥区政协之友社第一次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