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赋予民政部门代位求偿权以使低保精准发放
当前所在的位置:
建议赋予民政部门代位求偿权以使低保精准发放
发布时间:2018-08-02 10:41:00 信息来源:

沈琴梅 

    

    

  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家庭没有能力赡养的老人,则可以通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来确保基本生活。 

  但现实中,低保往往很难实现对老年人的精准救助。一方面,部分有能力的赡养人未尽到赡养义务,申请低保又不符合条件。由于老年人申请低保时民政部门需要根据相关公式计算赡养费[赡养(扶养、抚养)费=(家庭年收入-家庭人数×2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使得很多实际上需要救助的老年人由于理论上存在的赡养费而不符合标准,无法获得救助。另一方面,也有部分老年人、赡养人认为政府的钱是白来,明明不符合低保条件通过造假等手段强行或变相获得低保。这些行为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社会风气的恶化和道德标准的下降。为了遏制这种不良风气,让低保回归最初基本保障的功能,可以立法赋予民政部门对赡养人的代位求偿权,由民政部门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赡养人支付应由其支付的赡养费作为救助资金的补偿。 

  沈琴梅认为,赋予民政部分代位求偿权,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形势要求: 

  一是开展精准扶贫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而精准扶贫就要求以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对不属于贫困对象的不予以救助,把资金留给真正需要的人。赋予民政部门代位求偿权,既能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保障被救助人的基本生活,也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本不属于扶贫支出的资金补给。 

  二是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在农村急需赡养的老年人多数没有养老保险,需要家庭提供赡养。家庭缺位,全由政府救助的话,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导向,也会造成政府资金压力过大。而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老人法律知识和行动能力的缺乏等方面的因素,一般老人不会自主通过法律手段向子女要求赡养费。通过赋予民政部门代位求偿权,则能使赡养人不能逃脱其赡养的义务,真正达到各尽其责的和谐局面。 

  因此,沈琴梅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赋予民政部门在实施低保救助过程中对真正有能力的赡养人的代位求偿权,以此推动赡养人自觉履行其应尽义务。具体如下: 

  一、司法机构通过审查对赡养人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承担多大的赡养义务进行裁决,对经判决而依然不自觉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院对经强制仍未履行的赡养人可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报纸公告、限制高消费等手段,给赡养人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其生活与工作的不便,由外而内地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柯桥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技术维护 浙ICP备05075892号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