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我省地方法规中设立“子女陪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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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我省地方法规中设立“子女陪护假”
发布时间:2018-05-31 16:01:00 信息来源:

    

郑  江

 

  近年来,我省老年人口比例不断增大。截止2016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户籍人口达1030.6万人,占总人口的21.0%。而老年人中有一部分是空巢独居老人,以绍兴市柯桥区为例,截止2017年底,该区有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15.93万人,其中空巢独居老人12535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9%。许多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独居老人反映,他们患病住院时缺少子女陪护,亟需设立“子女陪护假”。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市(黑龙江、河南、湖北、重庆、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立了1020日的独生子女陪护假。其中河南省于20165月成为我国第一个通过地方法规施行独生子女陪护假的省份,该省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而黑龙江省除了规定独生子女的陪护假为每年累计20日外,还规定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为每年累计10日。 

  设立“子女陪护假”,既有利于构建温暖有爱的家庭氛围,也有利于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借鉴上述8个省市的成功做法,尽快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立子女陪护假 

  一是明确具体的陪护假期。其中独生子女为每年累计1015日,非独生子女为每年累计510日。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给予其子女陪护假,并不得扣减其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 

  三是明确相应的惩处措施。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陪护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人社等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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