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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18]来源: 浏览: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管理工作,加强医师队伍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强柯桥区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与我局医政科联系,联系方式84125515

 

 

关于加强柯桥区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征求意见稿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按照注册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及时做好申请注册和注册变更工作。要认真贯彻“双下沉、两提升”和推进县域医共体、医联体建设的工作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区级医院尤其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参加多机构执业须符合国家、省有关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规定,在开展多机构执业前,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备案。三年内存在受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卫生行政处罚或医师定期考核或医德考评不合格等情形的,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或处在因病休假期内的,不允许开展多机构执业。

三、医师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规定。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前,应与主执业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协议中应当明确:

(一)医师多机构执业应在不影响主执业医疗机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确有需要利用法定工作日从事多机构执业活动的,须完成本职工作,且一周内不得超过1 个工作日

(二)多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主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参加多机构执业的当天,应委托同科室的医师代为管理所诊治患者,并处理科室相关事务。

(三)如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重大保障任务等特殊情况及日常值守,多机构执业医师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执业医疗机构调遣和安排。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执业医师的临床、教学、科研等和个人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主执业医疗机构为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多机构执业医师的考核考评,应将医师在多机构执业时发生的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内容,并对不合格考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四、承担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工作的医师从事多机构执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从事多机构执业;从院领导岗位退后仍享受相关领导待遇的及担任医院职能科室职务的医师从事多机构执业的,需提交单位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负责科室日常管理的正、副主任从事多机构执业的,需提前向所在单位医务管理科室提出申请,由医务管理科室会同人事管理科室审核后提交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医师多机构执业时间须同时向单位医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科室报备,以确保医院及时掌握医师去向,合理安排工作;不经报备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机构执业。

六、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可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与拟多机构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在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在聘用协议中还须明确在多机构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或多机构执业医师发生意外伤害、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相关事项。多机构执业医师应根据协议要求开展工作。

七、各单位对定期考核或医德考评不合格的医师,我局将暂停其执业活动3-6个月,并通知多机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可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在主执业医疗机构继续执业,满三年后方可从事多机构执业。

八、多机构执业医师不得作为主执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执业医疗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设置诊疗科目、校验、延续注册、技术和设备准入、等级医院评审等人员资质评价依据,不得担任主执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执业医疗机构的行政职务及承担业务管理工作。

九、各单位对擅自从事多机构执业的医师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处理。违规多机构执业占用的法定工作日时间按旷工处理。

十、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损害各执业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九不准”等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通过介绍病人到多点执业或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医德考评不合格。医师在多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有关规定或协议事项的,由其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医师执业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形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医师被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停止其所有注册地点的执业活动。

十二、医师执业应当接受其发生执业行为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医师多机构执业期间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其多机构执业的医疗机构须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并通知主执业医疗机构医务管理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民事纠纷的,由其发生事故或纠纷的医疗机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纳入我局对各医疗机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未按本文件要求落实医师执业管理(包括多机构执业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或医德考评与报告等)的医疗机构,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负责人告诫、通报、约谈及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大型设备配置许可、重点学科评审资格等处理。

 本通知所称医师多机构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的现为绍兴市柯桥区公立医疗机构在编在岗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医师承担主执业医疗机构下达的卫生对口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医共体、医联体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属于医师多机构执业行为,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与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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