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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21]来源: 浏览:

 

 

关于离休干部、二等乙级及以上

革命伤残军人有关保障费用统筹的意见

绍县政[20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的生活、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原则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障”的原则,建立完善离休干部生活、医疗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机制,理顺关系,统一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服务。

二、范围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2、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

3、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三、统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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