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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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5638112/2018-00039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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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1 ]  作者: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已于2016624日公布施行。32号令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对象、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区国有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全面贯彻落实32号令,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国投集团直接出资企业,水务集团、轻纺城股份公司视同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区国资办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区国资办报区政府批准。

三、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增资事项,以及国家出资企业本级和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其中,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须由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后报区国资办批准。国家出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并于2018331日前向区国资办备案;如有变化,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备。

重要子企业的标准明确如下:1.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2.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3.净资产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年营业收入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即界定为重要子企业。

四、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产权转让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有关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处置方案,转让公告主要内容等)、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五、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区国资办备案(样式见附件1)

六、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增资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增资有关决议文件、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增资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等)、增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七、根据32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情形,是指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八、企业资产租赁应纳入资产交易范围规范管理,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租赁,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租赁的,由租赁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租赁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出资企业要按照应进必进、规范操作的原则,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阳光交易。

十、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国有资产交易需要,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和流程设计,规范交易行为,为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后,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做好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半年末10个工作日内,将当年累计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区国资办(含电子表,样式见附件2)。

十三、国家出资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批准程序;交易过程是否依法依规等行为。国家出资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区国资办。

区国资办将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十四、国家出资企业应及时研究制定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并将各项管理制度于2018630日前报区国资办备案。

十五、原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文件规定与32号令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以32号令和本通知为准。

十六、区国资办代为监管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交易资格条件设置事项备案表

2、柯桥区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汇总表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35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35日印发

附件1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交易资格条件设置事项备案表

转让标的名称

 

拟设受让方资格条件

 

设置理由及说明

 

转让方

(盖章)

年 月 日

转让审批单位

(国家出资企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产权交易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国资办意见

(盖章)

 

相关附件
【信息来源】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