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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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5638112/2018-00034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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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8-12-21 ]  作者: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

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86号)以及绍兴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资监管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绍市国资财〔2015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廉政风险较高的特殊经营领域。全区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按照统一制度、抓大控小、强化监督的要求,明确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集团公司职责。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各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所属各级子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100万元以上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企业集团公司议决,企业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参与监督,其中购买理财产品必须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集团公司议决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100万元以下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推进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建设,增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集团公司管控力。各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着力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管控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各级子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各级子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安全和实现效益等多个维度,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运作平台的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财务运作平台对集团经营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实施公开、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机制,提升区属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协同效应。要以企业集团公司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通过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35家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除上市公司外,企业集团公司所选择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是各级子企业在各类财务运作事项上的主办金融机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一般以35年为期,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

五、确立到期清理、限期清理的财务事项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非规范存量财务事项。各企业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企业集团公司负总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6930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并将结果报送区国资办。今后特殊情况外,各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各类财务事项。确因业务需要(如业务合作方明确指定),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议决,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六、形成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监督合力,推进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加强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竞标及购买理财产品监督,充分关注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区国资办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区国资办要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披露,并组织开展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企业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责任追究,塑造风清气正的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环境。企业在开展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运作中,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需责任追究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所建立财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区机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下属国有企业(经营实体)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6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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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