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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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5638112/2014-00030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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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9-24 ]  作者: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有关部门,区直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实现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防范和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浙人社20132号)、《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县委办[2013]2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区直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区机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所属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含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二)公开招聘原则。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三)建立招聘信息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国有企业招聘信息于公开招聘实施7个工作日前,在柯桥日报、国资办网站、中国轻纺人才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包括:招聘数量、岗位要求、薪酬待遇、考试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招聘活动结束后,国有企业应将招聘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需定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型人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国有企业招聘职工要按照绍县国资办[2011]63号文件要求,在批准用工计划内招聘职工,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严禁擅自招聘、超计划招聘和违规招聘。

(五)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六)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保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区国资办作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进行指导和全过程监督,并对国有企业执行用工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招聘引起劳动纠纷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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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