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山阴书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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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山阴书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4 11:27:0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本院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性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领导下,由区政协联系的市、区书画家、书画爱好者自愿结合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院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党委政府和政协的中心工作,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服务人民、书写时代,经常性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地区间的书画联谊活动,以文会友、交流艺术、联络感情,为促进“时尚柯桥、印象柯桥、幸福柯桥”建设添砖加瓦。

第四条  本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院址: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柯桥区行政中心A6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重大事务;

(二)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地区间书画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交流思想、增进友谊;

(三)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经常性组织书画展览、交流活动,推进我区书画艺术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书画(篆刻)作品或理论着作,在省、市级和山阴书画院展览、发表、出版三次以上者。

二、多年从事书画教育和书画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有一定的理论和鉴赏水平的领导者。

三、积极参与、热情支持本院书画事业的各界着名人士中的书画爱好者。

四、因本院工作需要的区政协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院的程序: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符合第八条条件之一者,可向本院申请,由本院会员两人介绍,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成为本院会员

(二)换届期间,由会员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成为本院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组织的学习、参观、展览、联谊等有关活动;

(三)对本院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本院书画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

(二)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选送1件以上作品;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秘书处;如果无故不参加本院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行为或严重违法违纪,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绍兴市柯桥区山阴书画院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人选安排;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院内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院内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职责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院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院院长或秘书长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可书面委托副院长或秘书长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部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关专职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院可根据需要设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顾问若干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院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区财政拨款;

(三)区政协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接受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不得移作它用。

第三十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院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合同制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终止后的财产,在政协绍兴市柯桥区委员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99日绍兴市柯桥区山阴书画院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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