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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02 10:40:00 信息来源: |
刘兵红
2015年1月,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该办法从家庭人均收入、货币财产、车辆、房产等6个方面,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在执行该文件时发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拆迁安置政策调整和低保对象实际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实际困难对象不能依法享受低保待遇。
一是未考虑存款超标人群中的无房者。《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条将第二款规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和第五款规定“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并列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础条件。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实施了拆迁货币化安置,部分原有1套住房的拆迁户在选择货币化安置后没有购房,所以其银行存款超出了人均货币财产标准,导致其在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能依法享受低保待遇。
二是孤寡老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偏低。对孤寡老人而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明显低于社会平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水平。以绍兴市柯桥区为例,该区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按此标准,当孤寡老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25920元-34560元时,就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但这一标准远低于该区2017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51672元。而孤寡老人为了防病养老,储蓄率偏高,存款主要是领到的低保金、慰问金除去生活开销后的积蓄,但往往因其存款超标而未能依法享受低保待遇。
为此,刘兵红建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适当完善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是综合考虑住房与财产标准。对因拆迁安置而无房的家庭,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将其这部分住房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款纳入货币财产计算标准。
二是适当提高特殊人群货币财产标准。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的货币财产标准,可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由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提高至低于当地同期1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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