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目的是倒逼政府自身改革,推动实现企业投资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最大程度地方便项目审批人。我区作为浙江省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的两个省级试点地区之一,探索了先建后批、“承诺+备案”代替审批、项目代理员全程代理等创新举措,大大减少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真正实现了企业投资项目从备案到落地“最多跑一次”。但在实践中,我区不再审批流程仍有待完善。
一、我区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法律风险问题。在“不再审批”试点中,我区主要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但仍存在部分法律敏感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办事流程不完善,部分流程存在违法风险。核准目录外的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流程中,施工前仍有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对竣工前的事项,政府并非完全不管,环评、能评、消防等事项仍需政府审批。工业投资项目在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先建后验”后部分审批事项被取代,与部分要求审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二是法律责任难以明确。不再审批项目以“承诺+备案”取代审批,企业需要签署环保事项、节能事项、规划备案等7项承诺书,但单纯以当事人承诺作为市场准入的资格,一方面容易让企业蒙混过关,另一方面一旦企业未兑现承诺,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无法通过撤销审批和处罚消除,政府因此将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
(二)地方政策红利消失。省政府将我区列为全省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和企业投资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试点地区,在核准改备案、先建后验等政策领域给予了极大支持,但随着中央政策的变化,地方政策红利会部分消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核准目录限定政府权限。不再审批将审批改为备案,符合地方规划的企业备案后在做环评、能评过程中,部分审批程序移至备案之后,给企业提供了众多便利。这种备案只是违反了浙江省投融资改革的法规要求,但中央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后,部分企业没有资格再申请备案。二是先建后批限制增多。浙江省人大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后,部分项目在备案前要取得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部分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无法完全做到备案后审批。三是不再审批被形式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中,只要企业项目拿到土地签署承诺合同,就可以自主勘测、自主建设,允许先开工、未批先建,允许先打桩再开展地面工程审批工作。但近期住建部发文不允许地上地下分开审批,先建后批的难度加大。同时,2015年后,省有关政策要求补全相关审批,因此不再审批试点的红利逐渐变小,参与不再审批的效益越来越小,投资项目自主性减弱。
(三)企业申请不再审批的积极性下降。不再审批由于“先建后验”、“承诺代替审批”、项目代理员全程代理审批等红利,受到企业的欢迎。在改革之初,多数企业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不再审批”项目。但随着政策变化,不再审批红利减少,企业申请不再审批的积极性下降。一是企业因没有批文存在施工顾虑。虽然企业作出承诺后就可施工,但这个承诺是企业承诺而非政府承诺,如果根据承诺建设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成本将成倍提高。但是在审批流程中,政府给企业颁发施工许可证后,企业就可放心建设,不会有相关顾虑。二是“不再审批”备案前增加了审批条件。企业备案需要签署承诺书,但环保事项承诺书、节能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因而在告知性备案前增加环评、能评方面的审批文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附带审批的告知性备案流程和传统审批流程相差无几,并且同样的流程最终企业还是拿不到相关批文,不再审批的法律效率大大低于高效审批。三是部分企业因没有批文产生土地纠纷。不再审批中,企业拍得土地并作出承诺备案后,可以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建设,这会因没有批文而产生土地纠纷,使企业无法按期建设。
二、对我区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的建议
(一)给“不再审批”项目更多政策红利。通过释放政策红利,能真正实现“备案和监管代替审批”、“先建后验”,促进政府与企业互利互信。一是建立明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目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对于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走“不再审批”的备案程序;对于核准和审批项目,应走“高效审批”的审批程序。例如,可以以风险小的领域为突破口,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负面清单企业,要求先批后建,对于负面清单外的绿色型、环保型、高科技型建设类企业,鼓励推行承诺制、备案制,真正取消中介、环评、能评等审批环节,取消专家审查、公示等程序,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落地动工。二是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柯桥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从项目备案程序、备案变更、项目备案的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给企业吃上“定心丸”。
(二)创新备案程序管理机制。通过机制联动,打通信息共享,促进核准部门的良性运转,不断提高备案效率。一是创新备案加速制度。抓住行政审批机构重组的机遇,明确加速备案的工作目标,后台建立备案加速标准,科室之间做好无缝对接,使不同备案审核科室间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创新备案标准管理方式。加快转变既当标准制定者又当标准审核者的管理方式,政府只需制定标准,将测量与验收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区域能评环评,制定区域企业排放标准。三是创新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及中介机构图纸专业设计、校对、内部审核的基础上,以图纸终身负责制为保障,行政审批局图审机关要加快图审,甚至把消防、能评等审查移至验收环节,给予备案企业优先图审的权力,防止部分人员既当施工图设计者又当图审专家,避免资源与审批时间的消耗。
(三)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利用四个平台的综合执法功能,对企业加大监督力度,把隐患消除在危害发生前。一是健全事前问题预防机制。在项目联审前,备案机关要提前介入,把事项告知企业,让其提前回避,并根据标准及时修改。建立项目建设疑难问题会审制度,审批科室长解决不了的,建议召开由上一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参与的会审会议。结合项目供地和项目招商,严格审查申请企业专利、生产、资金等真实性,预防出现空头企业骗地租地的情况。二是健全事中建设监管机制。利用镇街综合执法平台,根据企业承诺事项和标准,进行全天候随机检查。对于超出承诺范围建设的企业,要及时叫停施工,限期整顿,避免出现消极后果。备案科室与综合执法平台可以成立联合督查组,实施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协助解决问题。三是严格项目峻工验收机制。严格按照企业承诺事项、环境排放量和能耗标准,对企业投资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同时建立产房验收后监管制度,委托中介监管机构和镇街综合执法机构随时对企业进行检查,对有新增污染、违建等承诺外事项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停产整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以返还部分保证金的方式,引导企业合法合规施工生产。
(四)做好相关配套服务。让投资企业在审批、备案手续办理中实现少跑甚至不跑,提升投资企业“最多跑一次”改革满意度。一是下放更多权限到镇街审批分中心。将备案项目的环评、能评和消防审查权力下放到镇街审批分中心,增设办理窗口,避免只能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政府核准项目备案手续的情况,防止企业办事人员在区镇来回跑。二是防止新增审批环节。在督查中防止既取消部分审批流程又新增承诺备案流程等矛盾情况出现,对信誉高、诚信好的企业,严格按照改革方案,取消图审、环评等审批环节。按照不再审批流程只减不增的原则,防止出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企业担保、签署三方协议后企业才能备案的权力寻租新空间,不在其他领域给企业设置障碍和新要求。三是主动提供部分审批服务。镇街要派项目审批代理员主动为企业提供备案服务,委托中介提前为区域内企业统一做环评、能评、消防、水保等中介服务,减少企业的审批流程。此外,在市政配套设施费、工程规费晚交的基础上,取消墙改费、红砖资源消耗费等收费,减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于在施工中用绿色环保、压板、钢结构代替红砖建设的企业,尽量少收或不收墙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