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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1-07]来源: 浏览: 次
一、综合贡献奖
1. 设立企业综合效益奖。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突出税收贡献与市场化改革取向,结合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分产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分行业(工业企业按纺织、印染、五金机械及其他等四个行业分类,服务业企业按商贸、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及其他等四个行业分类)对企业实施竞争性综合效益排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各产业各行业综合效益排名在参与考评企业前十位的,且当年(按所属期)区内实缴税收比上年有增长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10—100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考核排名由经信局牵头负责,服务业企业考核排名由发改局牵头负责,建筑企业考核排名由建管局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参与)。
对现代农业园区、六大主导农业产业基地进行综合考评,排名列全区前十位的园区(基地),每家分别给予10—100万元的奖励(考核排名由农林局负责)。
上述激励资金的奖励,由相关部门考核申报,区政策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区委、区政府审定。奖励资金由区级通过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兑现。
2. 设立经济发展贡献奖。当年(按征收期)区内实缴税费超1亿元的企业经营者,授予“柯桥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牌。
当年(按征收期)区内实缴税费数额较大的下列企业经营者,授予“柯桥区经济发展功臣”金质奖牌:
(1)实缴税费超5000万元且实绩超过上年的企业经营者;
(2)实缴税费超3000万元且实绩增幅超区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经营者;
(3)实缴税费超20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经营者;
(4)实缴税费超10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经营者;
(5)实缴税费超3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经营者;
(6)实缴税费超3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带动农民致富作用强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者;
(7)实缴税费超3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中国轻纺城贸易公司经营者(经营户)。
3. 设立区长奖。对当年度在全区经济社会各条战线成绩特别显着的集体和个人,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区长奖”,并给予集体20万元的奖励,个人2万元的奖励。
二、经济激励奖
1. 考核奖励。涉及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突出创业、创新、创牌、创优四大方面,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完成实绩进行考核奖励,具体按下列标准统一结算奖励给镇(街道、开发区),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主用于经济转型升级。
(1)创业方面
①当年度实际完成成套生产性设备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2%以内奖励),其中列入市级及以上“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计划或“机器换人”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再增加0.5个百分点的奖励;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的0.5%以内奖励;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以内奖励。上述项目,属区委、区政府重点培育的“五大千亿”产业(高端纺织、时尚创意、先进装备制造、新型建筑工业化、旅游,下同)的,再增加0.5个百分点的奖励。
工业软件系统投入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以内奖励(区内企业承接的按20%以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参加“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的,应诉裁决后每家按实际支付额的50%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助(总额以1600万元为限)。
③新建集聚电商企业(需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和依法纳税,下同)40家以上的电商园区,每个奖励100万元,集聚20家以上的每个奖励50万元。
④当年度购置区内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成套生产性设备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按设备购置款的6%(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⑤对“科技园”运营正常的在园企业,按“先交后补”原则,每家给予三年房租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⑥引进入驻信息企业(需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和依法纳税,下同)40家以上的信息经济运营项目,每个奖励100万元,入驻20家以上的每个奖励50万元。
⑦每新增列入一只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的奖励50万元,属区委、区政府重点培育的“五大千亿”产业项目的,加倍奖励。
⑧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点属地报关、转关的,每标箱(或每50吨)奖励30元,在属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箱奖励100元(以海关报关统计数据为准)。
(2)创新方面
①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包括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等)示范(试点)企业、(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②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包括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等)项目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管理创新(含精细化管理、卓越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示范(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平台),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③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专利示范(试点)、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基地(园区)、平台(含电商物流信息平台)及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④当年授权的国际发明、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2500元、1000元。
⑤实施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项目的,每项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总额以600万元为限)。
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科技攻关项目的,每项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总额以300万元为限)。
⑦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区域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校企共建创新载体),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⑧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⑨完成省级及以上和区、市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实际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按中介机构核准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每家分别按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⑩应用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符合绍政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的,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2元进行奖励。
(3)创牌方面
①当年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②当年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级着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出口名牌、“浙江制造”认证产品的,每件(只)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
③当年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参加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奖励10万元;当年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④当年新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奖励50万元。
⑤当年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⑥当年新认证(包括品牌升级获得)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森林食品)的,每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4)创优方面
①当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获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奖项奖励从高不重复)。
②当年新认定、复审通过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③当年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
④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每家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行社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旅行社输送游客到区内3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并在区内酒店入住的,按三星(包括限额以上商务酒店)、四星、五星级分别每人次奖励10元、15元、20元(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⑤当年新增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⑥当年列入省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获得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万吨千家”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以及企业认为成绩突出需要由区级奖励的,由各镇街、开发区在次年3月底前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复核,区政策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区委、区政府审定(申报表见附件)。
2. 专项激励。特色小镇、股改上市、基金发展、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培育、科技园运行、土地“二次开发”、扶持南部山区发展等已制订专项政策的,按照相应政策激励扶持。印染产业集聚升级、新型建筑工业化、时尚产业等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修订、制订专项政策激励扶持的,另行修订、制订实施。
3. 配套扶持。上级有明确要求或需要由区级配套激励扶持政策及资金的,按照上级要求或需要匹配。
三、社会事业奖
1. 安排2000万元资金(含文化剧院、剧团演出奖补),用于激励扶持文化名家名品培育及文化产业发展(由宣传部、文广局、文联负责制订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备案,其中涉及引进人才的使用办法先由人才办审核)。
2. 安排900万元资金(含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激励扶持教体名师名校培育(由教体局负责制订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备案,其中涉及引进人才的使用办法先由人才办审核)。
3. 安排900万元资金,用于激励扶持卫生名医名院培育(由卫计局负责制订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备案,其中涉及引进人才的使用办法先由人才办审核)。
4. 安排3500万元资金,用于人才培育引进(由人才办负责制订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备案)。
5. 安排1.6亿元资金(含森林游步道建设1000万元),用于深化美丽乡村建设(由农办、农林局分别负责制订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备案)。
6. 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农贸市场优质管理、规范经营(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备案)。
上述激励资金的奖励,由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区政策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区委、区政府审定。
7. 涉及“五水共治”项目建设的,按照2016年度“五水共治”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资金。
四、附 则
1. 政策兑现额度一般以当年度全区税收增长额度区留成部分为限,原则上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到位。
2. 涉及企业的奖励原则上只限于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同一企业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当年度新上项目或新办企业,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商贸型出口企业,农业企业,以及时尚创意、电子商务、文化等服务业企业)。
3. 对特别重大项目、企业的奖补,可以“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4. 企业(单位)、村居和个人必须遵章守法,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违章建设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信用失范、严重信访问题等,取消享受上述政策资格。
5. 加强政策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相关部门因政策兑现产生异议的,或虽未列入本政策意见但确需奖补的,提交区政策审核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6. 本政策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附件
镇(街道、开发区)经济激励奖申报表
申报镇(街道、开发区)
申报项目及奖励资金
主管部门
复核意见
区政策审核联席会议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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