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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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1-28 ]  作者:

平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采购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与或从事农村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宗物资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建设需要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绿化苗木、各类建筑材料等。

    第四条 参与农村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在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注册并登记加入采购供应商库,接受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大宗物资采购需求,达到规定额度的,须通过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填写完整的需求内容。未达到规定额度的采购需求,鼓励通过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进行采购。同一项目或三个月内采购的同类物资金额合并计算。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方式为竞价、招投标、协议等。

第八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完整性审核。审核递交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2、真实性审核。审核采购的物资是否是各村的真实需求,是否符合各村实际情况。

3、合规性审核。审核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网上公开采购信息,开展网上竞价和招投标。

第十条 网上竞价和招投标按网站确定的竞价和招投标规则开展,参与交易的各方视为同意该规则。

第十一条 未列入农村产权交易网供应商库物资品类、额度以上的物资采购,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询价方式,协议采购。

第三章 供应商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加入农村产权交易网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绍兴市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在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确认后注册加入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四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或照片录入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六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等。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举报反映。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不予注册入库。

第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采购活动,积极参与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采购不良行为的联合惩戒制度和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十一)被投诉且经调查后确实,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向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反映,经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哄抬、操纵采购报价,或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销售或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其他违法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或采购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串通行为认定,列入“黑名单”,或按规定追究采购组织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七)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八)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对其反映的供应商诚信信息及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对记录内容可以进行申辨或澄清,记录确属有误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置“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相关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分值表示。基本分100分,分数低于80分的自动取消供应商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取消供应商注册资格,其相关信息在网上“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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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