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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258241/2019-00007 | 产生日期: | 2019-03-28 | ||
文件编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责任部门(科室):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日期: | 2019-03-28 | 文件字号: | 查阅次数 | ||
内容描述: |
关于印发柯桥街道201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28 ] 作者:
关于印发柯桥街道201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通 知
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有关职能站所:
现将《柯桥街道201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柯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柯桥街道办事处
2019年3月14日
抄送: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 |
柯桥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姚佳丽 2019年3月14日印发 |
柯桥街道201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责任制。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红线,严守底线,努力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安全生产责任分解
一、分级负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街道各办(中心)、有关职能站所、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起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总指挥,代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全街道安全工作进行领导、指挥和协调。
(二)街道各办(中心)、有关职能站所对各自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三)各社区(居)对本辖区及隶属管辖单位(工业园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四)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二、各司其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条块分工,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
(一)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单位安全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街道党政办、经济发展办、城建管理办、房屋征收办、社会事业办、综合管理办、驻社区(居)指导中心、柯桥派出所、柯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柯桥交警中队、柯桥教育总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柯桥国土所、质监柯桥分局、街道安监站及消防站等15个单位和部门组成。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业副主任、人武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其它相关班子人员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沟通、衔接。
1、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职责
负责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重大安全问题协调解决,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
2、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主要职责
协助组长做好面上安全生产日常协调与管理,负责分管线安全生产工作。
3、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职责
负责各自分管线所涉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所联社区(居)和楼宇的安全生产工作。
4、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⑴街道党政办: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协调和街道大楼安全工作,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后勤保障。
⑵经济发展办:负责街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出租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以及辖区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⑶城建管理办:负责建设、拆违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地、物管领域以及出让但未开发土地上的安全工作。
⑷房屋征收办:负责拆迁工地、储备土地、安置房建设工程和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⑸社会事业办:负责文化、卫生、教育系统和社会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及医院诊所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⑹综合管理办:负责住宅和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和公共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⑺驻社区(居)指导中心:负责各社区(居)辖区内工业园区、企业(包括所属标准厂房)、经营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漆经营等)和高层建筑、地下车库、出租房、煤气中转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⑻柯桥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网吧、影院、体育健身场所、休闲中心等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发的爆炸、火灾、触电等安全生产工作。
⑼柯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易发的爆炸、火灾、坍塌、触电、通道不畅及重大食品安全生产工作。
⑽柯桥交警中队:负责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超速超载超限及辖区内道路交通黑点段整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⑾柯桥教育总支:负责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医院、诊所、药品卫生服务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⒀柯桥国土所:负责储备土地、出让但未开发土地和违法用地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⒁质监柯桥分局:负责辖区内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特种车辆等各类特种设备及质量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⒂街道安监站及消防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A、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协调、监管本辖区内安全(消防)工作及所属工业、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教育设施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B、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C、负责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
D、负责指导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安全达标,推动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完善工作。
E、按时完成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各社区(居)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火灾死亡事故和其它责任死亡事故的发生。
2、争创安全社区(居),开展安全网络化管理,做到安全工作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落实广大企业、经营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组织物业等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抓好各类专项整治,坚决杜绝“三合一”场所和事故隐患现象存在。
4、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抓好人员培训,落实“多员合一”工作。
(三)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断加以充实完善。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力量。
3、加强对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禁止无证上岗。
4、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5、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其它专用机动车辆设备的管理。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抢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四)企业职工个人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并及时阻止他人违章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街道办事处年初与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也要同步与本辖区、本单位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个体户、车间、班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年终街道对各社区(居)岗位责任制考核相挂钩,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年终报酬核定、先进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街道安监站负责日常监督,考核评定。
三、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成绩显着的,街道将给予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领导约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为本辖区、本单位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员,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责任。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若因领导不力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发生事故后不能按规定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一、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⑴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⑵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⑶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⑷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⑸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⑺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⑻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具体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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