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
绍柯水电罚公告字〔2018〕第2号
王振华(居民身份证号:330621197512010011):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9日对你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金星群山江河道内建设砼构架空构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拆除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湖山花园17幢南侧金星群山江河道内所建的砼构架空平台等构筑物,共计涉及水域面积42平方米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柯水电行决字〔2018〕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下属绍兴市柯桥区水政渔业执法局(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06号302室)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水利局或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劳诚成,联系电话:84780195。
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