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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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报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次数:

根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绍市人社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8年度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8年 7月2日至2018年7月 17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

柯桥区华齐路1066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区社保局医保综合科 128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4781936

三、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零售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社会保险参保独立);且提出定点申请时已正式营业半年以上(以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立户并参保缴费时间为准)。

2.遵守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申请定点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及没有被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记录。

3.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药品、收费、财务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网络具备与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实时管理;安装对收费结算行为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的音频、视频摄像监控系统;采用药品条形码(无条形码的除外)支付结算,实现电脑系统自动做账,建立电子进销存台账记录。

4.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摆放,其中《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配备总药品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且目录内药品数量不少于400种。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5.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单体药店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必须再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若已配备但只有一名执业中药师的,必须再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连锁门店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除配备符合远程审方要求的执业药师外,门店需按照远程审方的相关要求配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驻店药师人数要与药店规模相适应,不得挂名或兼职,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药师资格。

6.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

7.销售范围为药品、消杀类产品(消字号的日用品除外)、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不存在销售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商品;兼营保健食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且不得放置在经营场所前三分之一和中央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销售。

8.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零售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零售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坐堂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处方,只允许在本零售药店内使用。

9.不存在将柜台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行为。

四、申报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连锁门店应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协议定点的证明材料,其中,纳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视频药学服务的连锁门店,还应提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视频药学服务确认书》;

8.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一份,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一份;

9.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样表见附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另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2018绍兴市柯桥区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