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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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绍兴市柯桥区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报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次数:

根据《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绍市人社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8年度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8年 7月2日至2018年7月 17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

柯桥区华齐路1066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区社保局医保综合科 128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4781936

三、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提出定点申请时已正式营业三个月以上(以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立户并参保缴费时间为准)。

2.严格执行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申请定点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因违法违规被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处理的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3.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收费、财务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网络具备与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实时管理;安装对收费结算行为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的音频、视频摄像监控系统。

4.服务项目、配备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比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服务项目占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比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配备总药品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就医诊疗、配药等医药服务。

5.承担住院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数不少于50张;(按国家规定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除外),口腔类医疗机构治疗椅不少于10张。

6.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的数量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

7.不存在将单位或科室承包、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行为。

四、申报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

4.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经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各一份;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一份;

8.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样表见附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另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件。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2018绍兴市柯桥区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