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精神,结合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全部职工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我区原有“对已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人员允许继续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停止执行。
对存在上述“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和“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在2018年2月底前及时为相关职工办理未参保险种的参保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为相关职工办理未参保险种的参保登记,并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由区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继续按有关规定以项目为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绍柯政办发〔2015〕35号)规定,为建设项目的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职工在本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根据参保登记时间顺序,首家用人单位应为其同时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其余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职工如在前一家用人单位离职并中断5项社会保险参保关系的,后一家用人单位应在前一家用人单位办理中断手续的当月内,及时为该职工办理其它4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为该职工办理其它4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并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由区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三、已通过其它途径在本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议保留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等部分特定对象,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相关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四、已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用人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自办理网上申报次日起生效;未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用人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自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在社保业务结算期内用人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参保登记的,可直接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登记备案,其工伤保险自登记备案次日起生效。
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推广应用,鼓励用人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确保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