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柯动监(动物防疫)罚〔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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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动监(动物防疫)罚〔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12-14    浏览次数:

绍兴市柯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动监(动物防疫)罚〔201819

 

 当事人:(邬永军,男,43岁,住址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兴福锦园1601,身份证号码413026197511126073 ,联系电话13587328418

当事人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经备案、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邬永军114日、5日连续两天从生猪贩销户舒中利处购入生猪26头,合计金额47600元,在江苏省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坛丘食品站屠宰场屠宰后,未经备案、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于115日、6日调入柯桥区齐贤食品有限公司。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为邬永军《询问笔录》,查明邬永军是本案的当事人;第二组证据为《《询问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为邬永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从省外调入未经备案、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猪肉,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规定。20181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动监<动物防疫>[2018]1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33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