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动监(诊疗)罚〔2018〕13号
当事人:(绍兴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湖东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EPAX9H,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湖东路1881号,联系电话13586910696)
当事人随意抛弃医疗废弃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和区有关部门于2018年8月2日对绍兴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湖东路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废弃物委托处置合同,无医疗废弃物登记台账,医疗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2018年8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下达了检察建议书(绍柯检行公[2018]33062100001号),要求对绍兴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湖东路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整改。8月16日,本机关对绍兴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湖东路分公司涉嫌随意抛弃医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为绍兴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湖东路分公司委托人闫凤权《询问笔录》,查明绍兴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湖东路分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第二组证据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和闫凤权《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第三组证据为绍兴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湖东路分公司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随意抛弃医疗废弃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即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规定。2018年8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动监<诊疗>告[2018]1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所查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在适用罚款时,给予当事人1500元的罚款,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3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