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01
当 事 人:吴军良,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外枢226号
案 由:未经依法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吴军良户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开始在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石家湾地段建造住宅,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656.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3.6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442.6平方米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4.2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局认为,当事人吴军良户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钱清镇枢里村村民调查笔录;
2. 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
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
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