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元旦、春节前后,均是婚庆的扎堆时期,在柯桥区档案馆的历史资料里,对于旧时(特指晚清和民国时期)婚俗有着丰富的记述,其中“老嫚”这一角色,怕是绍兴特有的。
“老嫚”称法起源于堕民。堕民与乐户、蛋户和佃户等一样属于区域性贱民,不许读书、科举和做官,也不许与平民通婚杂居。
老嫚为大户人家姑娘做喜娘的收入,民间夸张地认为“嫁个姑娘,买亩田”(喜娘的收入可买亩田)。这是因为绍兴人办喜事是堕民老嫚的市面,老嫚成婚礼中最忙碌的人,操持婚礼,服侍新人,指教新人,保护新人,招待客人,活跃气氛,把喜娘的角色演绎得尽善尽美。
绍兴人婚嫁双方各用自己的老嫚。女方家的老嫚主管新娘,人称“送老嫚”。男方家的老嫚主管新郎,人称“接老嫚”。老嫚在“吉期”前一天来主顾家,一直忙到婚礼结束后才回家。大户人家的老嫚在“吉期”前三天来临,做喜娘的老嫚梳着“老嫚头”(在盘着的头发外罩着一长约八寸宽约二寸半的假发套,高高耸立在后脑),手臂挽着“ 老嫚篮”(一只高七八寸、底盘一尺见方、棕色桐油漆过的竹篮),篮内装“老郎菩萨”模样的小木质菩萨、“三星菩萨”画像及一些生活用品如伞鞋等物。
民国后期,绍兴出现西式婚礼现象,但老嫚仍可在其婚后讨些“子孙钱”。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老嫚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主要因为一方面,繁杂的传统婚礼仪式被视为“封建迷信”加以批判,民间的婚礼仪式越来越简约化和“革命”化,老嫚原来操持的仪式不合时宜,单位对婚事包办得越来越多,老嫚越来越不被新社会婚礼所需要; 另一方面,堕民的称谓被取消,划入劳动人民的阵营,成为“新社会的主人”,越来越多的老嫚不愿“做喜娘”。如今的绍兴虽仍有个别老嫚遗老偶尔做回喜娘,但远没有了封建社会婚礼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