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绍柯市监柯桥食罚催〔2019〕0318号
焦振:
本局于 2019年 2月13 日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绍柯市监检处〔2019〕98号),决定对你(单位)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你(单位)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该义务、( )部分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如下:
1、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5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不履行部分连同加处罚款,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栋哲 联系电话: 84081252
冯垚 联系电话: 84081252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 年 三月 十八 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