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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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0-08]来源: 浏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省综治办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和《柯桥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柯综治2015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六类精神疾病,下同)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救助,有效防治与减少患者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社区免费施药的种类

按照绍兴县政府200518号令规定,对纳入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继续实行社区免费施药,区精卫办(设在区疾控中心内,下同)根据抗精神病药物研制进展、药品疗效和病人的实际需求,逐步完善增加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纳入到社区免费施药范围的品种。社区免费施药发放的药品统一通过区--村三级精防网络下发,所需经费在区残疾人保障经费中列支。

    二、实施门诊救助政策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我区参照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发的《关于做好市直和越城区精神残疾患者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残字〔201520号)做法,对符合特殊门诊政策,持有第二代残疾证并纳入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政府埋单起付线和特殊门诊自负部分的政策,通过政策引导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和治疗率。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并纳入社区管理,诊断明确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要自行前往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救助流程

    1、申请。患者(或监护人)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精卫办(设在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下同)进行书面申请。需提交资料包括:

   1)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就诊资料;

   2)同意纳入社区管理的知情同意书;

3)患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和第二代残疾证等;

已经纳入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2)项不用提供。

    2、审核。患者所在地镇(街道)精卫办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后报区精卫办,区精卫办进行复审。

    3、注册。区精卫办统一到定点医院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手续和注册。

    4、发放门诊救助册。根据审核及注册完成情况,区精卫办及时制作下发《柯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册》(以下简称救助册)至各镇(街道)精卫办,镇(街道)精卫办向患者发放救助册。

    5、配药。患者(或监护人)凭医疗保险卡及救助册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配药。定点医院应具有或聘请具有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患者的诊疗,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做好药物调整,并在救助册上登记相关项目。

    6、结报。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和必要的诊疗检查费用,在社会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由区精神病防治专项经费全额保障。

7、建档。定点医院和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门诊救助对象服药档案,并按月汇总救助金额,便于核对和拨付救助经费。

(三)定点医院

暂指定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为门诊救助定点医院,区卫计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定点医疗机构。

(四)经费保障及结算

门诊救助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纳入区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经费,每年由区精卫办报送预算计划给区残联,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每年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结算定点医院门诊诊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费用,每季度由区精卫办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

    三、加大住院救助力度

    在绍兴县残联、卫生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发的《关于对

困难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住院救助的意见》(绍县残字200918号)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救助力度。

(一)适当扩大住院救助的对象。在原定救助对象为低保户并持有残疾证的基础上,把低保边缘户也列入住院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增加住院救助的时间。低保对象住院救助由原来的每年一次、每次3个月,增加到每年2次、每次3个月,合计一年内救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

住院救助的程序、定点医院、经费保障和结算等规定,仍按绍县残字200918号文件执行。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救治办法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及有关程序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1251号)文件执行。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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